12月6日,福建省住建廳《關于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制度的通知》,根據《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門關于開展全省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減免工作的通知》(閩發改法規函〔2023〕3號),對政府投資的招標控制價超過1000萬元且小于3000萬元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標項目探索推行“信用+承諾”制度,試行差異化繳納保證金,減輕優秀誠信企業負擔。
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(以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時間為準)。鼓勵國有單位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標項目參照執行。
招標人對符合下列要求且未被列入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(有效期內)的投標人,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工程類別,予以相應減免投標保證金。
(一)可以予以免繳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情形
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中,房建類上一年度四個季度信用分均高于(含)90分,或市政類上一年度四個季度信用分均高于(含)85分的企業;
(二)可以予以減半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情形
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中,房建類上一年度四個季度信用分均高于(含)80分但低于90分,或市政類上一年度四個季度信用分均高于(含)80分但低于85分的企業。
已繳納年度投標保證金且符合免繳、減半繳納投標保證金條件的投標人,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撤回年度保證金。
實行差異化繳納保證金的政府投資項目,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投標人可以免繳、減半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及相關要求。招標人可以要求免繳、減半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遞交承諾函,承諾當出現法律、法規、招標文件列明的不予退還的情形時,投標人將足額補繳投標保證金;承諾函應明當確需要補繳的投標保證金金額、時限以及未按期補繳的法律責任。